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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4]76号
市水利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
1、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在下次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时再作调整。对镇及镇以下农村水厂(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延伸到小厂部分),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对常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以上水资源费减免政策中,第1、3条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由各自来水厂(含村)按实统计后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免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1、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我市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达到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我市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
2、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镇及镇以下农村自来水,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
三、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水资源费调整后,征收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水资源 价格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