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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1-10
发布日期:
2008-03-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工作规则
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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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事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1)新的政策措施出台;(2)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决策;(3)向外举债;(4)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设立机构等。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供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切实改进经济引导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和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养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合法性论证、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或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方案。
第十八条 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次邀请人数为各2至3名。列席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会商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名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向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出书面邀请函,并附有关会议材料。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便在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参与议题讨论。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综合考核。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颁布、修改或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核和解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许可、强制、收费、处罚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依据、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颁布后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如在审查中发现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逐步转变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均为同一部门的状况。
第六章 工作效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本市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溧阳市影响机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强化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政令畅通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各镇政府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各镇政府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晓、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执政为民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常州市政府和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全局性的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须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凡分管市长能解决的问题,或分管市长之间可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应预先协商,尽可能求得一致意见。如协商中有不同意见,为主的部门可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并阐述主要理由。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10天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主任整理汇总后报经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内容由分管市长汇报或指定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应在会前作好充分准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汇报议题提出的原因、依据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属通报性问题的一般不作讨论;属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的,不要照本宣读,要结合实际,侧重讲贯彻意见。会议讨论中要树立全局观念,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不重复相同意见。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阅,再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必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镇(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七条 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市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人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九条 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以及有关人事、机构、编制、收费、投资等方面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一条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做到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提倡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文件,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市政府领导及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出境访问、考察和招商,均应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核上报手续。对于上述人员参加外地、外单位团组的,均应在组团单位确认出访名单前,报市政府审核,经同意后才可办理上报手续。
副市长出差、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事后做好情况通报。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休假,需本人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政府办公室备案。返回后,要做好销假和情况通报。
市政府领导及政府组成人员的分片负责以及定镇挂钩活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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