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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批转溧阳市地税局关于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1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6-02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的意见
市政府批转溧阳市地税局关于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溧政发[200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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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地税局关于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的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目前我市少数地方出现的建筑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力度,稳定现行建筑业税收辖管体制,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分级财政体制,现就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重申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境内施工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其开票地点为总承包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法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二、外地驻溧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凭当地县以上地税局开具的“外出税收经营管理证明”到辖管地税部门办理登记,其开票地点为施工地地税机关(除市政府统一扎口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之外)。
三、未签订合同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开票、征收税款。
四、凡是发现违反现行征管体制跨区域发生的税收,由市地税部门提供确实依据,市财政局在年终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途径按规定划转。
五、凡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各级政府组织建设的其它工程项目,均必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将工程应纳税金列入工程预算。
六、市地税局等部门要认真宣传建安业税收征管法规,强化以票控税,严格依率计征,加强建安业税收征管专项检查工作。
溧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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