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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4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3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03-13 发布日期: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溧政发[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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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和独立矿区、场圃;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村镇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村镇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我市有关村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的地方性文件。
  (二)指导建制镇组织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三)参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四)负责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论证、审核及报批工作。
  (五)参与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
  (六)组织建制镇中心村规划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七)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
  (八)负责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和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书一证”核发工作。
  (九)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相关规费的征收。
  (十)指导和监督各镇实施村镇规划工作。
  (十一)参与村镇规划执法检查和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村镇领导和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
  (十二)组织村镇规划试点工作。
  溧阳市规划局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是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中心村,引导镇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并适当留有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镇域规划、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以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八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的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后,分别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和溧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和集镇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溧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    非村民住宅的建设项目:
  1.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三份,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三份,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申请定点,由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根据村庄规划初步提出选址定点意见,拟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初步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
  2.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根据村镇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镇初步审核意见,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依据。
  3.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二份报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经初审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市规划局。
  4.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由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审查,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回原籍村庄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二条  《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非村民住宅房的建设项目
  1.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镇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局。
  2.市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确定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3.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镇初审后报送市规划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工程申请审批表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申报,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市规划局。
  5.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二)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须持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须持计划项目申请表、村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申请表各二份,1:500 或 1:1000的实测地形图二份,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申请定点,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资料及图纸报市规划局申办“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凭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向计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工程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500 或  1:1000的实测地形图三份,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提出申请,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初步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初步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
  (二)市规划局依据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镇初步意见,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二份报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市规划局。
  (四)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各一份、1:500 或1:1000的实测地形图六份,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提出工程建设申请,经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初审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根据建制镇、集镇规划,确定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二份,经镇初审后报送市规划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工程申请审批表送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送市规划局。
  (五)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手续,经建设管理服务所专业人员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村镇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建制镇、集镇主要街道两侧装饰门面房,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报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如涉及房屋用途变更的,需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临时建筑,须经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无条件拆除。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二十条  镇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
  (一)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主次街道两侧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0元;其它非主次街道两侧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50元;
  (二)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筑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0—20元;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90%由所在镇直接收取,专款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移作它用;10%由市规划局收取,其中5%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镇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补助,5%作为规划局村镇规划管理、指导、培训的业务费用。
 
第四章       村镇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村镇规划编制中,其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道路和对外交通规划、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等设计标准按国家发布的《村镇规划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进行,不得妨碍镇区发展,危害镇区安全,破坏镇区环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严格控制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其它区域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用地标准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层高一般为3.3米;二层楼房檐高不得超过7.0米;三层楼房檐高不得超过10.2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间距:建制镇规划区内原则上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旧镇区改造中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减少0.05的日照间距系数。村庄和集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旧村基改造中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减少0.25的日照间距系数。
  第二十八条  各户屋前2米、屋后1米外为村镇公共用地,门前场院、绿地、给排水、环保设施、通道等公共用地应服从村镇规划统一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侵占。严禁在公共用地上围墙挖塘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在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道路红线。新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后退道路最小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市道10米;镇村道为5米;镇区主街道5米;镇区次街道3米;过境公路穿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路段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建制镇、集镇规划管理要求执行。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市乡公路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规划距离必须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各管线工程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管线的敷设,除道路交叉处外不得重迭,如果交叉敷设时,原则上应:技术条件低的避让技术要求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重力管,软管让硬管。
  (二)凡在村镇规划区道路及规划道路上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性质综合安排断面。
  (三)除高压供电线外,其他管线原则上均应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根据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村镇规划内,商店、市场、影剧院、文化中心和车流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停车场,保证道路畅通和安全。
村镇集贸市场的位置应按有关规范统一规划和建设,不得跨越道路或过境公路两侧布设。
  第三十三条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绿地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任意占用或改作它用。
  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等设施,应在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十四条  凡在镇域内规划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市政公用工程、主次干道两侧室外装饰装潢工程都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重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同时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企业厂房应提倡建标准厂房。
  村镇居民住宅应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安全和美观的要求,提倡推广使用统一提供的标准图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工程:
  (一)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包括临时建设);
  (二)擅自改变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或改变验线位置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进行建设的;
  (六)其它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1%-5%。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建造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权或越权批准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无效,建设工程按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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