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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6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20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11-05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深化完善全市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
溧政发[200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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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我市乡镇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资产权属,转换了经营机制,增强了发展活力,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尚未改制到位;一些企业公有资产(股权)尚未彻底退出;部分企业转轨过程中行政和法律手续不够完备、运作也不够规范。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我市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完成镇(区)村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各地要对乡镇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尚未实施改制的企业,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完成改制工作。具体做到四个到位:一是一般竞争性企业公有产权要彻底出让到位,其重点是建安企业和村办企业。此类企业不管是初次改制还是“二次”改制,集体资产或股权要彻底退出,并向经营者和经营层集中。二是社会公益性企业要积极稳妥改制到位,其重点是集镇自来水厂。此类企业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地区稳定,改制工作既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要切实选好经营者,确保企业改制后正常发展。三是资源性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革到位,其重点是茶场(厂)、采石矿和砖瓦厂等。鼓励此类企业采取售、租结合的方式彻底改制,暂不具备条件而采取“硬上交”经营方式的,所在镇村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杜绝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四是各镇(区)部门办企业经营风险要解除到位,其重点是农业服务系统兴办的企业。各镇(区)要以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提出的“农技推广体系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开”为目标,按照“事企分开”的要求做好所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人员分离工作。暂不具备条件彻底改制的,必须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所在镇政府必须根据要求制订具体的改制实施方案,并加以推进落实。
  二、鼓励已改制企业买断土地使用权和电力设施等公有资产
  各镇(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乡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溧政发[2002]68号),鼓励已改制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在执行溧政发[2002]68号文件关于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乡镇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对留给企业的部分(即土地评估价60%的部分),凡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所缴费用由集体承担的(包括由企业支付,改制时未评估或评估后已剥离的),上缴镇(区)40%-50%,其余优惠给用地企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所缴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全部留给用地企业。经镇(区)集体研究,也可用镇(区)权益范围的土地资产冲抵改制时的负资产。对上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即土地评估价值40%的部分),各镇(区)在分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进一步优惠(包括冲抵改制时负资产);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用镇(区)权益范围土地资产冲抵后仍有负资产、需要市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冲抵的,由所在镇(区)向市政府请示,经审批同意后可作适当冲抵。暂无条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要完善好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改制企业过去已作过土地出让处置的,现不再重新变更处置。
  企业电力设施可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结合实际投入等情况,协商确定出让价格。具体由各镇(区)会同供电部门负责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的法律手续
  各镇(区)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已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完善规范登记材料,尽可能简化变更登记程序,同时要按溧委发[2000]49号文件关于各项收费优惠的规定,做到乡镇企业与市属企业一视同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规范登记。对挂集体企业牌子的个私企业要简化程序,减少收费,尽快还其本来面目。若企业改制时,原欠税由镇、村或其他行政单位承担的,必须将原欠税按留给企业土地出让金等额转移到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得挂空,改制企业在税务变更登记中按要求建立新的帐册。要抓紧做好改制企业房地产权的过户工作,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后,任何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收费,更不得拒绝受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应严格执行只收工本费规定,以减轻改制企业负担。对企业生产许可证、资质、商标等有效证件,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变更登记。
  四、加强改制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进一步优化企业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乡镇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同时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相关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乡镇企业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各镇(区)要根据改制企业的新情况,探索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企业的新方法新措施。
  各镇(区)要与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改革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和分析,充分了解本地各类企业的现状,分别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乡镇企业改革改制和深化完善工作,仍由属地镇(区)组织实施,市体改、国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和工作督查。整个乡镇企业改革的深化完善工作要于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届时上述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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