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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7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22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12-09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市开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关于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的通知
溧政发[200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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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近几年来,我市非法占用林地和非法毁林开采砂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在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和农业示范园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不仅减少了林地资源,而且严重破坏了环境质量和森林景观。为有效保护林地资源,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开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清理整顿的范围
  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丘陵必须加以保护,严禁非法开山采石。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的规定,此次我市开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市境内没有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没有开采许可证且在规定的禁采区进行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
  二、全市开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市国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行为。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市里将组织农林、国土、工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面积(宕口)进行全面检查,符合开采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下达限期恢复森林植被通知;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坚决取缔并责令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然擅自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将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开采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做好规范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全市规范管理占用林地开山采石工作自2003年12月10日开始,至2004年4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2003年12月10日—12月30日)。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对依法保护林地资源的认识,营造开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清理整顿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二阶段为规范管理阶段(2004年1月1日—2004年2月底)。该阶段主要是对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经审核同意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向市有关部门申领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阶段为依法查处阶段(2004年3月1日—4月30日)。市里对没有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仍然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严肃查处,取缔其开采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并收回开采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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