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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7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18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09-24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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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我市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以及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行政机关、垂直条线部门以及部分含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被诉单位”)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诉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溧阳市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本市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市府办、监察局、经贸局、外经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溧阳市监察局内,在溧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投诉中心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一) 负责受理或接待来人、来信、来电投诉,及时将投诉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二) 直接查处垂直条线的、上级批转的、矛盾突出和影响较大的企业投诉,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 实行投诉信息公开化,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上报市投诉中心备案。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部门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六条 受诉部门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客观事实,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力求规范化。
  第七条 投诉人可根据投诉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受诉部门投诉。投诉人在向受诉部门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市投诉中心。
  第八条 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投诉对象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九条 企业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不因投诉而延长。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的资料,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对于能够答复的问题,应当在三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及时转告被诉部门;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受诉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即时与被诉单位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受诉部门可以是被诉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其业务主管部门,有时受诉部门与被诉单位也可以是同一部门。
  第十三条 受诉部门在协调、处理投诉事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及投诉中心: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负责查询、督促受诉部门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受诉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一个月内将投诉处理结果用信件或者传真报投诉中心备案。若市投诉中心在投诉件转予受诉部门后的两个月内收不到投诉备案材料,应当向市监察局报告。
  第十五条 被诉单位工作人员因投诉事宜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诉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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