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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中有关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7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13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06-26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中有关职责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中有关职责的通知
溧政发[200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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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经研究,现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中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道路维修养护
  管养范围:除104国道(含陶家转盘)、昆仑转盘以北(含昆仑转盘)、天目路(含湾里转盘)、后六公路(马垫派出所以东)、北山道路(自濑江路原泓口乡政府以西)以外的市区所有已建成市政道路,均属城市市政道路管养范围,其中:
  1、凤凰路以北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道路由开发区负责管养,其余市政道路(含昆仑北路快车道)由市建设局管养;
  2、现已建成团结路、焦山路属市建设局管养,改道镇广线后由交通部门管养。
  二、城市绿化管养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属交通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由市交通部门管养外的城市绿化均由市城管局统一管理,绿化管养包括厕所、小品设施、灯光亮化及花池维修等。其中:
  1、城管局管养范围:
  (1)市政道路绿化(包括绿化带、行道树);
  (2)城市公园(除高静园由溧城镇管养)、城市公共绿地、护城河沿线(除属住宅小区绿化面积计算范围内)、街头绿地;
  2、住宅小区及村庄用地范围内绿化由小区物业管理或所属村(居)委会负责管养;
  3、开发区绿化由开发区管养,也可委托绿化专业队伍管养;
  4、道路、护城河沿线属单位或住宅区绿化面积指标计算范围内的绿化由所属单位或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养、市城管局指导监督;
  5、道路边属村庄配建花池、绿岛内绿化(含花池维修)由所属村庄管理、市城管局指导监督;
  三、城区环卫清扫保洁
  1、交通管养道路(含绿化岛、绿化带)环卫保洁由交通部门负责;
  2、经济开发区内道路清扫保洁由开发区负责,亦可委托市城管局或专业环卫保洁公司负责;
  3、宽度在8米以上(含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的城市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环卫保洁由市城管局负责;8米以下由沿线住宅小区、居委会、村负责;道路、公共绿地周围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按用地范围为界,附属于围墙的绿化等设施由单位或小区物业管养。
  4、市政道路沿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物、围墙等之前与道路连接部分)均由市城管局负责环卫保洁或实行门前三包,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
  5、其余部分由住宅小区、村庄、单位按用地性质属地管理。
  四、市政道路所附属设施建设管养
  1、交通设施:包括红绿灯、隔离栏、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并管养;
  2、道路路灯:由建设局组织实施,由市路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养;
  3、绿化隔离栏、户外广告、亮化工程等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管养;
  4、道路下水:属雨污合流的下水道管养、疏通由市建设局负责;属雨污分流的污水管、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由城管局污水处理厂负责管养;
  5、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指示牌、候车站(含依附的广告)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并管养、所依附的广告接受市城管局、工商局管理监督;
  6、其他依附道路的地上、地下、地面设施,由产权单位根据城市规划与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并由产权单位管养。
  五、河道驳岸:属水运等级航道(芜太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由交通局组织实施并管养,城中河、护城河、南河、竹箦河、湾溪河属城市规划建成区部分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并管养,北环河由开发区和溧城镇根据属地管理组织实施并管养,其余由水利局组织实施并管养。
  六、城区垃圾(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均由市城管局负责,其中小区、村内垃圾由所属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城区各主次城市道路、河道边等暴露无主垃圾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清运,城区河道漂浮物在濑江桥、凤凰东桥、凤凰西桥以东、夏桥以西由城管局负责打捞,其余河道由交通局负责打捞,等级航道(不含城中河)淤泥由交通局负责清淤,其余河道由水利局负责。城区所有河道内杂船和船舶管理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七、城市防洪:市水利局负责(含建筑物、泵站维护)。
  八、城区所有违章建筑、违章搭建、乱披乱挂、游动摊贩(含住宅小区和村内)等由市城管局负责清理、管理。
  九、经济开发区南区内新建市政道路、绿化等属开发区南区管养;
  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各有关部门按明确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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