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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重申契税征管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8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20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10-31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重申契税征管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重申契税征管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溧政发[200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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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征管日趋规范,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在契税政策的落实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自行制定契税免征政策,扩大免征范围,违背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常州市在6月份组织契税征管工作检查中严肃指出了这些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今后凡应缴未缴的契税,谁查出谁所有。为了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以法治税,维护地方应得利益,现将契税征管政策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即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转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溧政发[1999]38号)执行,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我市现行政策与上述文件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征收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加强服务,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必须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对于文件明确的减免范围,要加强服务,及时办理减免手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乱开减征、免征的口子。
  三、各应缴纳契税单位必须认真对照政策,符合减征免征契税条件的,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减免征手续,不属于减征免征范围的,不得申请减免。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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