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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3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7-07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溧政发[200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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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3年起,对原利用湖泊、自然水面、滩涂养殖水产品和原竹、原木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全额改征农业税。
2、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核定的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税额落实到户。对于通过加大农业特产品生产过程中资金、劳动等要素投入而增加的收益不增加税收,其税负调整与粮食作物的农业税同步进行。税款征收全面实行到户管理,采取定时定点和纳税大厅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3、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农民负担不变,各镇(区)的相关利益不变。原有关镇(区)的超收分成部分,由市对镇(区)财政实行转移支付。
4、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确保该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5、市政府原颁发的《溧阳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溧政发[200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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