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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8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9-26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溧政发[200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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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根据全国、全省和常州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二、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三、享受政策对象的范围,由市委、市政府溧委发[2003]6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扩展到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
四、市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O5年一定三年不变,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也可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
五、小额担保贷款使用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的小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
六、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其它各类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3年以上降为1年以上。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七、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1998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均可按照溧委发[2003]6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八、吸纳安置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均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由原公益性岗位扩展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岗位补贴由原来最多12个月延长至最多36个月。
九、进一步明确认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除溧政发[2003]184号文件规定以外,扩大到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岗位和被认定的由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所创造的就业岗位。
十、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所在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劳动合同,由个人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单位缴费比例部分由公共职介机构代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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