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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2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4]6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4-04-20 发布日期: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通知
溧政发[200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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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增强家庭养老功能,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的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农村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的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开展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老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做好老龄工作,不仅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而且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农村养老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老龄工作“六个老有”的首要问题和重要工作。尽管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但以家庭养老为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是我市农村的主要养老模式。在农村签订家庭养老义务书,建立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是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功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签订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把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二、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的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签订对象:家庭养老义务书是赡养人明确对被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凡我市农村的“双有家庭”(有老年人、有成年子女)原则上都要签订,下列情形除外:1、对目前家庭养老较好且老年人不同意签订的可暂不签;2、村组经济效益好,老年人享受养老金(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的可不签;3、无儿无女的不签。
  (二)目标任务:今年各镇(区)要完成应签户的50%,到2005年底全市要完成应签户的90%。
  三、全面推进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橱窗栏、散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和党员群众做好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自觉性,营造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积极试点,逐步推进。各镇(区)可选择1至2个民风较淳朴的村做好工作试点,根据《溧阳市农村签订〈家庭养老义务书〉实施办法》,坚持先党员干部后群众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逐户签订好家庭养老义务书,确保试点村的签订率达90%,此项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结束后,各镇(区)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召开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会议,在本地全面推开。要抽调有责任心、懂业务的人员投入此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签订工作人员都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台账资料,以村为单位逐级上报家庭养老义务书的签订情况。
  四、加强对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领导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由老龄办、司法、民政、妇联、共青团、学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各级老龄委要会同司法、民政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能,掌握全面情况,强化跟踪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和按时完成。为做好考核工作,市里将把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各镇(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镇(区)也要切实加大对各村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农村家庭养老义务书签订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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