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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税免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3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4]6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4-04-21 发布日期: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实施农业税免征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税免征政策的通知
溧政发[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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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4]33号)精神,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农业税调低税率和全额免征政策,现特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和常州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不断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免征原则
  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实现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零赋税”;保证镇一级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基本内容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按2003年农业税整籍数调减两个百分点(即农业税税率由7%调减为5%),调减税率后的应征农业税税额对农民实行全额免征,由市、镇两级财政代缴。制定详细的农业税调低税率和实施免征的操作办法,调低农业税税率和免征工作必须同时到位。
  (二)农业税免征后,影响财力部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即按原税率7%计算的农业税税额减去常州市补贴后的余额由市本级承担60%、镇(区)承担40%。
  (三)继续做好农业税整籍工作,2004年的农业税整籍,以财政局年初下达农业税任务数为准。同时,要认真做好农业税上解工作,各镇(区)按应承担财力数,分夏、秋两季分别上解30%和70%,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代缴。
  四、配套措施
  (一)认真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免征后,为确保镇村两级组织工作的正常运行,对镇、村两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在保持上年水平的基础上略有增加。即:对村干部报酬、村民小组长的补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村级办公经费、五保户生活补助、民政优抚、原办学及民兵训练费等保持上年水平。同时,农业税免征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付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原规定执行,不得以镇级财政困难为由而不支或少支付。
  (二)继续做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努力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村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三)积极推进村级组织人员精简和职能转变。农业税免征后,村级组织承担的事务相应减少,应继续推进行政村撤并工作,扩大村级规模,减少行政村个数和村干部人数,压缩村级开支,努力提高村干部报酬。同时,应筹措资金建立农业生产救灾基金,帮助农户解决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五、有关要求
  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税免征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好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农业税免征责任制,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农工办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巧立名目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主法制建设,继续推进村务公开,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确保基层组织的相对稳定和农村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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