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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调整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企业和福利企业减免税调控比例归集解困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4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4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03-30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企业和福利企业减免税调控比例归集解困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企业和福利企业减免税调控比例归集解困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溧政发[20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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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利用三废
生产水泥企业和福利企业减免税
调控比例归集解困再就业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协调好各方利益,扶持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企业和福利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发展,规范“两类企业”减免税资金的使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两类企业”减免税的调控比例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部分
“两类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全额征收并全额返还。市政府对“三废”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部分的50%和福利企业的40%作为市级解困再就业资金归集,其中“三废”企业市财政40%,镇(区)财政10%。福利企业市财政30%,镇(区)财政10%。
二、减免税资金的使用
1、利用“三废”的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企业部分应专款用于环保治理和技术改造,确保企业的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对粉尘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的企业,市政府将加大对该企业减免增值税的调控力度,调控超50%部分,专项用于企业环保设施的改造和污染治理。
2、福利企业退税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四残”人员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等,严禁挪作他用。
三、“两类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为全体企业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全员参保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税务部门将暂缓或取消企业退税。
四、市、镇(区)对“两类企业”的解困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工作,委托市国税局具体办理,所属款项按季汇解市财政专户,年终市财政与相关镇(区)财政结算。
五、市财政、审计、经贸等部门要加强企业退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退税资金专款专用。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环保装置运转的监控力度,及时将设施运转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企业粉尘稳定达标排放。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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