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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综合规费费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5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3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03-19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综合规费费率调整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综合规费费率的通知
溧政发[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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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鉴于原综合规费中教育事业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及教育地方附加改变征收办法,由地税部门按“三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单独计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综合规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镇区(含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工业、商业、建安、交通运输、饮服、文化娱乐等企业,均应缴纳综合规费。以上企业中包括镇村办企业、改制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也应按规定就地缴纳综合规费。
二、收缴比例
工业按销售收入的0.7%缴纳;
商业减按销售收入0.3%缴纳;
交通运输业减按营业收入的0.5%缴纳;
建筑安装业减按工程收入的0.5%缴纳;
房地产开发业按销售收入的0.7%缴纳;
饮服、文化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0.7%缴纳;
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减按0.5%缴纳。
“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缴纳,民政福利、校办企业按镇(区)同类企业下浮0.2个百分点的比例缴纳。
三、征收管理
综合规费征收管理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仍按市政府办公室溧政办[2000]23号和市政府溧政发[2001]181号文件执行。
四、有关规定
各类企业的综合规费实行按标准全额征缴,属于市财政统筹部分,各镇(区)无权减免。市财政统筹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收入任务,各镇(区)必须足额完成。在完成市财政必成指标的前提下,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部门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退还镇(区),再由镇(区)财政退还原综合规费缴纳企业;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需市财政会同地税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对于市财政统筹规费的征收,市审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可以将规费征收列入检查内容,以确保各项规费政策落实到位。
五、关于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金的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金的征收一并随文下达,不再另行下文。根据苏政发[2002]126号文件规定,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和学习型企业建设,0.5%由市政府统筹,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缴存市财政专户,用于全市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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