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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1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06-29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市政府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溧政发[200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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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溧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原溧政发[2002]94号文件《溧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溧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依法组织烟草制品的零售工作,合理布局零售网点,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一)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1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且两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各类集贸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100户以下设1个,每增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5个,且两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城区及集镇主干道旁两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及集镇的其它街道、巷弄两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设1个,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两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40米。
(四)农村50户以上的自然村设零售点1个,达不到50户的自然村且附近有零售点的,则该村暂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布局合理。
(五)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段外,其他则按所在自然村的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
(六)营业面积在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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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副食品商场、商店,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设零售点。
第三条 下列商店和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三)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学校校门50米以内的;
(四)实际经营项目非主营副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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