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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5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4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03-20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对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整改意见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溧政发[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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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整改意见》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对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整改意见
根据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治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照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全面整治各类开发区(园区)
1、撤销不符合法定程序审批的乡镇工业园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和溧阳天目湖旅游度假区为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其审批手续符合法定程序,按规定可以保留;而全市所有经市政府批准的镇工业园区,其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按要求应全部予以撤销。
2、规范和完善溧阳经济开发区扩区报批手续。溧阳经济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面积为5.02平方公里,而目前实际规划面积为17.69平方公里(包括昆仑开发区8.89平方公里、天目湖功能分区8.8平方公里),扩区面积达12.67平方公里,已建成面积7.96平方公里。为使溧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合法化,应规范和完善扩区报批手续,及时将扩区面积上报省政府审批。
3、及时做好拟撤销开发园区的善后工作。对应撤销的镇工业园区,当地政府应限期摘牌(撤除或掩盖园区牌子),不能再以工业园区名义对外宣传或招商引资;对已成立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按规定予以解散;撤销园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管理由镇经济实业总公司或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工业园区内圈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在镇域或市域范围内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给其它建设项目,原地恢复耕种;对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应退还给农民恢复耕种。对农民已补偿且需恢复耕种的土地,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发包,并签订承包协议,因地制宜及时种植农作物。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全面清查全市各类已建和在建项目,对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在违法违规用地上已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圈而未用的土地,限期退还给农民耕种。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单位应限期申请补办用地报批手续;已开工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已建工程,并恢复耕种。
三、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近年来,我市因征地补偿、分配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众信访明显增多,特别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到省赴京上访得不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通过省、国家的检查验收。为此,各镇(区)及相关用地单位应及时解决好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严格按市政府[2001]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限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按省政府[2003]131号文件执行),不得降低补偿标准,更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不足的,要及时补偿到位,一时不能全额支付的,应与被征地集体或农民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偿到位;用地单位在征得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后,可将征地补偿款入股企业,并按股分红。征地过程中,各镇(区)应深入农村,以民为本,顾及农民情绪,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民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实际困难。
已经省政府批准征地、而实际以租赁方式使用农民土地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额,完善用地租赁或分期付款协议。
四、全面实行城乡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
严格按照《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将镇(区)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之中,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规范土地出让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手续,不得为建成的房屋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转执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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