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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27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9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04-15
发布日期:
2007-05-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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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省、常州市有关部署,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艾滋病疫情出现了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趋势,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艾滋病的传播蔓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省、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和娱乐场所高危行为干预县项目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市政府已充实调整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平安溧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确保组织领导到位、防治目标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市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艾滋病防治工作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要以镇村、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包括农民工)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户,帮助公众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流行特点、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各镇卫生院协助镇政府做好防治宣传工作。各镇要以墙体标语、宣传材料入户和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2、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基本知识。市电视台要每月免费播放两次艾滋病防治知识、治疗政策,定期免费播放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的有关公益广告;电台、政府网页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以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3、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设立咨询热线,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村、社区、厂、校等卫生室)要充分利用候诊宣传板面、黑板报、宣传画廊和录像、VCD等电教设施,高频率、广覆盖地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4、农林部门要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做到家喻户晓。
5、教育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初中以上学生每学期落实2学时学习相关知识或每年举办2次专题讲座。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班级)的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和电化教育设备,向学生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使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知识。
教育、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团市委、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团体要根据国务院艾防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国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发[2006]54号)精神,共同加强儿童青少年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高儿童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6、交通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对旅客集中的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音像制品。
7、文化、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所、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8、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
9、公安、外经、劳动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和归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83号)精神,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口和出国劳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10、司法、公安等部门对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11、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外来人口信息,充分做好对他们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资料。
12、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大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力度
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高危行为干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的干预。加强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传播艾滋病。在娱乐场所推广100%使用安全套,是控制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大型公共场所和外来人口聚集区域必须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适宜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允许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商业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四、依法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单采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杜绝单位或社区为了完成献血任务而利用外来民工或卖血者顶替献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大力倡导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力争无偿献血率达100%。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和血制品。
严格做好医院隔离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普及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吸血管;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五、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1、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开展疫情监测。卫生部门要继续完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网络建设,广泛开展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筛查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对婚检对象、产前检查、手术病人、结核病人、性病病人和艾滋病高危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落实自愿咨询检测。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及时分析流行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镇两级财政对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和艾滋病免费筛查、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监测,要从经费上给予保障和支持,以确保有效地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
2、抓好艾滋病疫情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网络建设,为规范、及时报告艾滋病等急性传染病疫情打好基础。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对瞒报、漏报和迟报艾滋病等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1、落实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
2、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定点收住。市人民医院是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住需住院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市人民医院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
3、加强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监管。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市妇幼保健院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婚检对象、孕产妇实施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工作,逐步达到防线前移,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减少或阻断艾滋病病毒母婴途径传播。
七、积极开展艾滋病人的关怀救助
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妇联和红十字等部门、团体要根据国务院艾防办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开展帮扶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帮扶活动。
八、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
1、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检验检测设施、药品(含抗病毒药品、治疗机会性感染药物和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生活救助、医疗救治经费,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2、要切实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卫生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对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给予一定津贴,提高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4、加强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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