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27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0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05-18
发布日期:
2008-03-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溧政发[2007]104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自2005年7月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溧政发[2005]117号)下发后,我市城区规定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已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城区各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苏经贸环资[2006]749号和常经贸资源[2006]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现就做好各镇(指溧政发[2005]117号文件已实施区域之外我市其他所有区域)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6月1日起,全市各新开工程(包括各镇),其中框架结构、砼排架结构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其基础分部工程必须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可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1、砼一次浇筑量不足8m
3
;
2、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交通运输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3、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并认真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四、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五、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溧政发[2005]117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