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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27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7]10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7-05-18 发布日期: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溧政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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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自2005年7月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溧政发[2005]117号)下发后,我市城区规定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已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城区各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苏经贸环资[2006]749号和常经贸资源[2006]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现就做好各镇(指溧政发[2005]117号文件已实施区域之外我市其他所有区域)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6月1日起,全市各新开工程(包括各镇),其中框架结构、砼排架结构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其基础分部工程必须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可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1、砼一次浇筑量不足8m3;
  2、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交通运输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3、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并认真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四、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五、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溧政发[2005]117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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