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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管理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2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06-04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管理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管理的补充意见
溧政发[200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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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代征规费管理,规范减免程序,保障足额征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溧政发[2006]17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文件所指政府代征规费(以下简称规费)是指政府五项规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白蚁防治费)和附带建设费(市政建设附带建设费、绿化附带建设费)。
二、建设项目系指在市域范围内包括办公、商业、房地产、工业厂房、地下空间开发等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三、规费的征收:所有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均应在办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时按规定结清,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应征规费中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附带建设费由园区所在镇统一征收使用,工业集中区内其他规费由规划局统一征收。
四、规费的减免,本文件所指减免规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防治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规费予以全免;
(二)工业集中区内工业项目中涉及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房规费减免按溧政发[2003]80号文件执行,工业项目中办公、商业、宿舍等其他用房及房地产等建设项目规费按溧政发[2006]171号文件执行;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搬迁的企业(单位)原有建筑面积部分涉及的规费予以全免;
(四)其他一切建设项目规费一律不予减免,政府及所有部门不再受理减免申请,规费征收部门不得减免规费。
五、规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会同规划、经贸、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研究,核定规费减免金额,报市政府备案;
(二)因政府要求搬迁企业凭土地收储合同和房产权证(复印件)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机关直接核减等面积内规费;
(三)其他原因确需减免规费的,一律经集体讨论凭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经规划局审核、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办理减免规费。
六、以往已经审批同意规费减免但建设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齐全但项目在一年内未开工实施的,原减免手续自行作废。
七、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费收缴的监督审计管理,确保规费全额足额征收、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对随意减免和漏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纪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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