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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瓶装燃气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21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12-19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切实加强瓶装燃气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瓶装燃气管理的意见
溧政发[200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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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瓶装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瓶装燃气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设置与审批
(一)瓶装燃气储配站的设置应当符合《溧阳市燃气专项规划》,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经常州市建设局批准,获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瓶装燃气储配站,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二)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溧阳市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总量控制、逐步减少、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已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点,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有效期满30日前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除《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溧阳市燃气专项规划》有重大调整等原因外,不予增设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壮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促进资源在行业内的有序流动与整合,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管理
(一)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严禁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严禁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瓶装燃气充装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气瓶充装必须充前、充后检查,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充装后的气瓶应当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建立燃气质检报告备案制度,接受用户监督。
(七)燃气储配站应当建立健全充装台账,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瓶装燃气出入库台账。
(八)装有燃气的气瓶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业公司运输,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
(九)从事瓶装燃气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十)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十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
(十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检修和更新,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十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溧阳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设立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十五)瓶装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和提供服务。
三、加强瓶装燃气的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建设、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物价、消防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燃气安全专项管理办公室,及时研究解决瓶装燃气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快速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建设局是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负责开展瓶装燃气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负责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批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市安监局负责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正常的专项整治秩序;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消防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市物价局负责瓶装燃气销售价格的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负责取缔有证无照从事营利性的瓶装燃气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市质监局负责气瓶充装、定期检验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瓶装燃气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部门之间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公示,切实提高我市瓶装燃气管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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