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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转产搬迁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2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7]197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7-11-12 发布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转产搬迁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转产搬迁的意见
溧政发[2007]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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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停并转、入园进区、改造提升,全面提升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和技术装备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06]216号)和《市政府关于溧阳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6]61号)的精神,现就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列入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转产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化工生产企业自行原地转产。
  在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市规划的自行原地转产的化工生产企业可对应享受如下政策:
  1、转产后的新企业,经市“化治办”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在2010年底前可免交地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转产后的新企业,在2010年底前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奖励给企业。
  3、转产更改企业名称中涉及的各项规费,其地方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奖励给企业。
  4、转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8年底前新增项目有效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上项目依据溧政发[2007]8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核定有效投入数)
  二、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
  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闭(指不再转产的)和搬迁(指向我市化工集中区和溧阳以外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可对应享受如下政策:
  2007年底前自行关闭和搬迁的,按企业所合法占用的化工生产经营用地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008年底前自行关闭和搬迁的,按企业所合法占用的工业用地每亩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008年12月31日后自行关闭和搬迁的,不予补贴。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市规划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济开发区)转让产权并转产的,按照溧政发[2006]60号文件精神实行政府土地收储,其它镇(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变更方式实施转让,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其地方留成部分(除改变用途、补办出让)全部返还奖励给企业,但转让后转产的新企业不得享受原地转产政策。
  四、根据集聚集约发展要求,原企业占用土地符合复耕条件的,在转产时可在工业集中区优先供地,但项目必须达到所在工业集中区的土地投入强度等要求,原占地实施复耕。
  五、国家、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化工生产企业(项目)和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依据苏政办发[2006]121号文之“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中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的内容),其关闭工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执行,不享受本政策;化工整治前已关、转、迁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城市收储政策不重复享受。
  以上意见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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