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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2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8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10-30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政发[200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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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溧阳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溧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溧政发[2004]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07]188号)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度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溧城镇建城区范围内。
对象: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具有溧城镇建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持市民政部门核发并继续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符合入住敬老院条件的老年人,由溧城镇政府安排入住敬老院,不再安置廉租住房。
二、安置办法
为确保廉租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施。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对象为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的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置:
1、有重度残废或重大疾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凭县级以上伤残鉴定机构证明);
2、获得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为烈属或六级以上伤残军人;
地处近期城市拆迁改造地段的家庭也可列为优先安置对象。
其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通过摸号抽签确定廉租住房,如申报数超过50户,通过摸号抽签确定享受对象。
现住房面积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承租公有住房的,如退出现住房,可享受实物配租;如不退出现住房,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56平方米,下同)和现住房之间的面积差享受租赁补贴。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主动放弃实物配租的,按租赁补贴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
其他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补贴额为补贴租金标准乘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2007年度租赁补贴的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扣除现有住房面积。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市民政局核发并继续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现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符合实物配租优先安置条件的,另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民政、溧城镇等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在电视台、《溧阳宣传》和居民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廉租住房享受对象、条件及享受对象的家庭地址、住房状况、低保证证号等,属优先安置的对象,另注符合优先安置的条件),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市房改办登记确认的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工作安排
(一)9月30日前,根据全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普查资料,拟定廉租住房享受对象名单。
(二)10月20日前,市房改办会同市民政局、溧城镇对拟定的廉租住房享受对象逐户调查核实,在公示、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享受对象。
(三)11月30日前,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会审、报批,完成实物配租家庭入住手续,举行廉租住房入住和租赁补贴发放仪式。
五、廉租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承租户应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3年租金(2007年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廉租住房承租户应服从所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并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房改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由市房改办负责管理,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由市房改办委托溧城房管所负责。市房改办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六、资金保障
廉租住房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收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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