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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慈善募捐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3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2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06-06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慈善募捐工作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慈善募捐工作的通知
溧政发[200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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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救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在全市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慈善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全市360余家企业慷慨解囊,16800余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纷纷捐资,慈善基金总额达1.4亿元,筹集善款140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市慈善总会开展了 “助医、助学、助孤、助困、助居、助残、助老”一系列救助活动,发放慈善救助金1018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6万人次,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慈善氛围。但对照周边县(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对照我市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 我市的慈善基金总量还偏少、救助能力还偏弱。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现状,现就进一步做好2007年慈善募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理念,按照慈善基金的募集到帐资金不少于去年、困难群众的救助面不小于去年、发放的慈善救助金不低于去年的工作原则,今年全市力争新增慈善基金5000万元,其中镇(区)3000万元。
二、劝募对象及形式
1、劝募对象。重点面向未参与2006年慈善募捐的民营、个私和建安企业。
2、捐赠形式。以一次认捐、分年解交为主:凡认捐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所认捐资金的本金可留在认捐单位使用,每年将不低于认捐总额10%的资金于6月30日前解交市慈善总会帐户,10年内解交完毕。认捐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按不低于认捐总额7%的资金于6月30日前解交市慈善总会帐户,14年内解交完毕。其他形式不限。
三、鼓励措施
1、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助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前扣除。
2、论绩进会。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作为市慈善总会会员;认捐50万以上的,可作为理事人选;认捐20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监事会副主席人选;认捐30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副会长人选。
3、建功德碑。认捐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慈善总会在市人民广场“爱心长廊”建功德碑,流芳百世。
4、冠名救助。对认捐300万元以上的对象,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签订协议,实施冠名救助项目。
5、定向使用。各镇募集的慈善捐资在按规定纳入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用于所在镇的慈善救助。
四、工作要求
各镇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镇行政区域内的2007年慈善劝募活动由各镇自行组织开展,并负责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认捐企业今年应解交资金的到位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07年慈善认捐任务和按认捐协议及时收交好慈善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劝募工作的总扎口和捐款的接收管理工作,对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开具专门捐赠收据和荣誉证书或办理捐赠协议,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款接收情况,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附:1、各镇慈善劝募任务分解表;
2、2006年各镇已认捐企业名单。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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