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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5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4]15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4-09-15 发布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溧政发[200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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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全市各类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申请
  办公楼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规划、国土部门应充分运用土地资产价值杠杆,合理选址和优化配置办公楼建设用地。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合理制订年度办公楼建设供地计划,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要求,确定办公楼建设区域和建设规模等年度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拟建办公楼必须向规划和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拟建建筑面积及开发利用方式等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应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对受理的用地申请进行预审和汇总,并在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将用地申请情况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集体商讨,经综合分析申请企业的数量和用地申请内容后,制订一时段内办公楼用地出让宗数、面积及规划建设条件等供地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增强土地市场竞争,办公楼建设暂定每半年集中供地一次,并根据用地需求情况调整供地频次。
  二、供地方式
  凡企业使用新征土地和存量划拨土地建设办公楼的,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凡临靠城市干道或位于商业区段或附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办公楼建设用地,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对企业在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自建办公楼,在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若不改变原出让用途和其它建设条件的,不重新处置其原有土地;若改变原出让用途或其它建设条件的,应按发生变化的地价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其它办公楼建设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三、供地价格确定
  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供地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市土地收储委员会集体确定。
  土地出让契税和办公楼建设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由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另行收取。
  四、建设管理
  1、企业办公楼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由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规划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和土地权证。
  2、用地单位不得借建设办公楼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开发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及改变其它开发建设条件。
用地单位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确需增加开发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增加部分房屋的土地评估价格(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确需改变其它开发建设条件的,按改变后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用地单位销售或转让(含法院裁判等各种交易形式)已建办公等用房的,对销售或转让时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按增值税率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
  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交易条件已作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4、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其土地闲置费;二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其它
  1、除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外,经营性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2、用地单位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规模。已单独建有办公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申请或参与竞买办公楼建设用地。
  3、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办公楼建设用地关。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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