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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37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4]13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4-08-19 发布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溧政发[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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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办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市政府2002年10月下发的溧政复[2002]16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9月下发的苏建函规[2003]468号文件,分别对架空层及坡屋面和建筑层高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文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核定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但目前我市一些沿街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房地产开发的建筑设计中仍存在“高空间”(即单层层高达到一般建筑两层的高度)和改变住宅坡屋顶等问题,如不及时规范,将会严重影响居住小区总体环境质量,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高空间”及住宅屋顶建设等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共或住宅建筑层高标准:
  单层层高不得超过4.8米,若因景观或功能性要求,局部确需增加层高的建筑方案,必须经溧阳市城市规划设计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经报批后方可实施建设。
  二、住宅屋顶设计管理要求:
  1、住宅屋顶设计必须严格按溧政复[2002]16号文件执行。对可提供利用的坡屋顶,屋顶部分按规定计算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超过2.2米的部分)不得超过屋顶投影面积的40%,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前提下,坡屋顶前檐高不得超过1.2米,后檐墙高不得超过0.5米。
  2、住宅顶层以上原则上不得再建设平屋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若确因景观或功能性要求,局部需建平屋顶或坡屋顶前檐高局部超过1.2米、后檐墙高局部超过0.5米的,必须经溧阳市城市规划设计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其它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经规划审核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必须对设计图进行调整,出具完整规范的变更施工图纸,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不能简单地出具变更通知书。
  已申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按本通知下达 之日起重新核定设计方案,再行审批。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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