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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9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17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10-26
发布日期:
2008-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管理的通知
溧政发[200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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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2、市建设、监察、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情况工程款支付和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开发区管委会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各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政府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因建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处理。因建筑企业在分包劳务过程中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处理。
5、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主体的个人或组织而引起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理。
6、建筑企业在使用民工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的时间等内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
7、因建设单位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讨要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责成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数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市建设局对该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作出暂缓办理竣工备案、暂停办理房产证,新报建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处罚。
8、因建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市建设局责成建筑企业予以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停止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接业务、项目经理年检不合格;引发极端事件、群体上访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要降低该企业市场信用等级和资质等级、取消企业升级资格。
9、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镇(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将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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