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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42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6]7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6-04-10 发布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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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市近年来采矿业规模偏大,矿产资源消耗过快,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山安全事故不断,乱采乱挖现象时有发生,越界开采屡禁不止和矿业权市场不够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常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就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进一步做好限制开山采石工作
  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指导思想是:“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逐步关闭、可采区科学规划”。
  1、对原已划定的溧阳城市规划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南山竹海风景区、上黄水母山中华曙猿地质遗迹保护区4个禁采区、104国道和239省道沿线2个禁采带以及省级以上农业开发园区,在开山采石企业关停到位的基础上,严防死灰复燃。并扩大禁采区范围,将市级以上农业生态示范园区、上黄水母山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天目湖里长山、瓦屋山和宁杭高速公路、扬溧高速公路、241省道以及市内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列为禁采区,并关闭位于其中的开山采石企业、砖瓦厂。
  2、逐步关闭限采区内的采矿企业。根据《溧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将天目湖旅游度假区320平方公里范围和埭头 山列为限采区。各镇政府要下大决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订限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砖瓦厂的关闭计划,在3—5年内全部关闭完毕。在关闭工作中,各镇要妥善处理好关闭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关闭计划顺利实施。
  3、除禁采区和限采区外的其它地区为可采区,对于可采区内的山石资源,各镇要按照“当前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采与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配置要做到公开透明,开采方式要做到“规范型、集约型、环保型”。
  (二)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要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市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地质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属无采矿许可证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矿的,市国土资源、农林和水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各镇、市相关部门要密切结合,齐抓共管,彻底杜绝无证采矿行为。二要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开采。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要组织力量,对矿山企业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不按照采矿登记范围越界越层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凡涉及越界越层开采的,要责令其开采活动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市场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推进采矿权从协议出让过渡到全面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财建[2002]137号)和《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328号)有关规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镇、村不得越权出让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未经审批非法转让采矿权。市政府将把整顿我市的采矿权市场作为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市国土、农林、财政、水利、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采矿企业的采矿权主体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一经发现有违规越权出让或私自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要严厉查处,注销或吊销相关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市环保、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山采石企业、取用砖瓦粘土企业,市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组织开展对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
  一要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二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展对取用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和重要交通线路旁侧的砖瓦企业。三要加大平窑复垦力度,关闭禁采区、限采区内的砖瓦窑厂,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四是在城市建成区和所有建制镇实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对违反规定的砖瓦窑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部门要注销有关的证照。
  (六)坚决关闭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矿山
  市农林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占用林地开山采石,但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宕口,市农林部门要依法责令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部门要注销有关的证照。
  (七)开展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
  要全面推进以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由市国土局对本市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具体意见另行下文)。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6年1月—2006年3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4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开采、违规出让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底)。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进行自查总结,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检查验收。
  通过以上四个阶段的集中整治,确保2007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开采、违规出让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开发秩序。
  三、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省政府、常州市政府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实施方案。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溧阳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
 
溧阳市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国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储利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富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钱和金    中华曙猿管理处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许洪保    市农林局党委书记
      伏儒明    市发改局副局长
      顾洪庆    市经贸局副局长
      李小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志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锡仙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知人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  竹    市安监局副局长
      史勤松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建平    市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王富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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