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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42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6]5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6-03-15 发布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溧政发[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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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为统一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口径,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等相关规范,现将溧阳市域范围内住宅建筑(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口径明确如下(其它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不在本规定之内):
  一、住宅建筑(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
  1、住宅建筑(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应控制在5.O米以下(不包括5.O米)。
  2、当层高小于3.6米时,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3、当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别墅等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时按《计算规范》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
  1、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6.0米以下(不包括6.0米)。
  2、当层高小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3、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会议室、多功能厅等按《计算规范》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
  1、商业建筑层高应控制在6.0米以下(不包括6.0米)。
  2、当层高小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3、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4、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四、地下及半地下空间
  l、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2、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1.5米时,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3、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五、架空层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米;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坡屋顶
  1、建筑坡屋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按《计算规范》,建筑坡屋顶内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建筑坡屋顶内设计不利用的空间是指坡屋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投影面积的5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不超过1.0米、后檐口高不超过0.3米)。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溧政复[2002]16号、溧政发[2004]134号文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已挂牌出让的土地,其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仍按该地块当时的出让条件执行。
  本规定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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