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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3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6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4-0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溧政发[2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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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并支持技术层次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向外转移。今后,规划建成区内(除工业集中区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和其它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企业的搬迁。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同意后,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对需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实施收购储备,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三、对搬迁企业的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已关闭、破产的企业除外)。
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搬迁时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登记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原改制企业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土地出让价格确定土地补偿额;划拨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地价评估额的60%予以补偿;租用或无证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征用标准确定土地补偿额,并直接补偿给村集体。企业、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将工业用地改建为商业、住宅的,仍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进入企业资产的和改制后新建的建筑物,以及未改制企业的建筑物,均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企业改制时间未超过5年,其房屋等建筑物可按原改制时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未进入原企业改制资产的一律不予补偿。
企业搬迁方案及补偿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或土地收购协议约定分次支付。享受补偿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期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鉴于企业搬迁时将发生有关费用和损失,在对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给予补偿的基础上,以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扣除上述两项补偿资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数,给予企业20%的补贴,其中化工类企业给予30%的补贴。企业搬迁后的地块若用于公益性项目,则参照同类企业同等地块出让所得的净收益,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五、对搬迁企业实行早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凡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7%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完成的,给予5%奖励;2010年底前完成的,给予3%奖励;2010年后完成的,不予奖励。
六、对当年由市经贸局确定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搬迁,可以选择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的63%实施一次性整体补偿(含土地、建筑物补偿及搬迁、损失补贴等)。提早搬迁奖励方式为:凡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的5%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完成的,按3%给予奖励;2010年底前完成的,按2%给予奖励;2010年后完成的,不予奖励。
七、对企业搬迁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基建项目或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
八、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需上交市级以上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按企业新建建筑面积扣除原企业合法建筑面积征收。
九、各有关工业集中区要积极吸纳搬迁企业入驻,并优惠提供企业用地。对搬迁企业的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对积极吸纳搬迁企业的开发园区,市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给予增加用地指标。对搬出辖区内的企业,不再列入原所在地镇、区考核,转由入驻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企业搬迁后,如不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搬迁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搬迁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城区土地转让管理,建立土地转让审核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在土地(含地上房屋,下同)转让前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可以收储的,应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予以收购;土地转让必须办理交易审核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对申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标定地价的,由市收购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不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市国土和建设部门不得为转让双方办理土地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规划建成区污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污染企业,将依法作出限期关停的决定。
十三、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及溧城镇政府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搬迁目标,研究、协调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审定企业搬迁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补贴额度以及奖励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并研究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十四、本意见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在本意见试行前已与市土地收储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收储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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