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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45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6]97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6-04-26 发布日期:2006-04-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要求
市政府关于加强零星税源代征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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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零星税源的征管,不断推进强基工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各镇实施零星税源委托各镇代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我市零星税源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税源代征工作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市个体经济、房屋租赁服务等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在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式下,个体、较小经营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漏征、少征现象相当普遍,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影响了税源经济的基础。由于零星税源具有范围广、税收分散和经营隐蔽的特点,仅凭目前税务机关力量很难对其实施依法征收。因此,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筑协税、护税网络,建立税收控制体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稳步操作,进一步明晰税源代征工作的方法
  为加强个体、集贸等各类零星税源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委托各镇实施代征,各地要按照“明确范围、属地代征”的办法稳步推进零星税源委托代征工作。
  ㈠明确范围:凡在各镇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含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私有房屋租赁(含店铺)和临时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㈡属地代征:凡在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经营活动所涉相关税费,均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委托各镇代征,并由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税源代征工作的成效
  零星税源的委托代征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科学部署,共同做好零星税源的税收代征工作。
  ㈠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各镇要相应成立“护税、协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镇分管领导担任,负责零星税源税款代征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下设税收代征办公室,在国、地税务机关委托范围内履行代征义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法宣传,业务指导及聘用人员税收业务培训。
  ㈡配强人员,落实经费。各镇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配足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由各镇会同各国税、地税分局共同招聘,具体招聘办法由各地自定。经费来源一是代征税收的手续费,二是镇政府资助,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福利保险费用支出、基本办公及设备费用等。
  ㈢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国税、地税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委托代征实施方案,选择部分镇进行代征试点,在初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全面推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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