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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5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7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4-14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市政府关于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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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全面规定了市容环卫责任区和市容环卫责任人,即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它是全面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构建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全方位网络,是落实“城市管理人民管”理念的具体载体。
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确定原则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告知:
1、宽度8米(不含社区、村委内)以上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2、宽度8米(含8米)以下城市道路由溧城镇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3、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建设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溧城镇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4、市区市场(苏浙皖边界市场、江南春市场、西城市场等所有市场)由市工商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5、护城河和城中河(夏桥——凤凰路以内)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城中河其它水域及岸线由市交通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6、过境公路、车站、码头、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市交通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是市容环卫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8、沿街门店、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9、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公司由市人民银行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10、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其管理区域为市容环卫责任区。
11、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市经贸局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责任人。
三、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职责
1、市容环卫责任部门应与有关单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及管理区域或土地使用权范围。
2、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也可将责任区内的环卫保洁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3、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4、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进行查处。
四、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强化推行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责任意识,落实好城市市容长效管理的各项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为实施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创造条件。
(一)依法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市城管、建设、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文明执法,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推动市容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以开展市容专项整治为手段,推动我市市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市容督促检查工作
各部门对已明确落实到本部门的市容责任区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并在方式方法上进行改进,既要注重实际效果,也要督办工作进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管创优暨“天目湖杯”竞赛活动,定期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部门予以曝光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使督促检查成为巩固市容工作成果、保障市容环卫责任制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占全年本部门考核得分的5%。
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划分一览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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