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6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2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7-12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溧政发[2006]121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优势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规范中出现的遗留问题以及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的上市障碍,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阶段的相关政策,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从简、从快给予协调解决,并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
二、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合并、兼并、股权转让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产权关系时,所涉及土地、房屋产权、工商、税务、统计、司法等变更手续(除土地权属变更后改变用途的)的规费,市各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一律只收工本费(除按现定上缴国家的有关规费以外),且最高不超过100元;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实行先缴纳,后由市财政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
三、拟上市企业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协议,并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确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自与保荐机构签订协议后,以前一年利润为基数,其新增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以债权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企业上市后次年不再返还。签约后五年内未实现上市的,由市财政收回债权;实现上市的,全部转为财政奖励。
五、优先为上市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和省申报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技术创新、改造等财政扶持资金。
六、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融资额度给予50-100万元奖励。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扶持政策兑现,由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经贸、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核办理。
八、本意见未涉及事项,由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上市后备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