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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46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6]14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6-08-09 发布日期:2008-04-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溧政发[200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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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融资风险,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投融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为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交通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负责土地收购成本及其他项目资金筹措。
  二、规范融资程序
  (一)每年9月10日前,各建设主体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资金总盘子,在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比较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教育卫生、环境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一般竞争性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各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形成市级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预算实施。建设项目变更和确需追加建设资金预算的,要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四)各融资主体要根据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确定的融资任务,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多项措施,开展直接融资,运作建设项目资金。各融资主体实施融资前,须向市政府提交融资申请报告以及具体融资方案,待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对未经核准的融资产生的债务,由融资主体自行承担。
  (五)各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任务,及时融资到位,并将融资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的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体。
  (六)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七)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汇总,由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建设主体、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三、偿债及风险控制
  (一)偿债办法。对于原有债务,仍按原渠道归还,对于本规定出台后产生的新债务,由市财政部门协调,各融资主体多方筹措资金,按当年到期偿债总规模逐步建立偿债基金。
  (二)风险控制。
  1、规范债务担保管理。各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融资主体之外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担保事项均要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各融资主体自身融资担保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可采取各融资主体相互担保形式解决。
  2、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严格担保管理,控制融资风险,逐步建立市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数额较大的融资和担保,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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