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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6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4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8-14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工作
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的通知
溧政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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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今年3月下旬以来,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溧政发[2006]50号)精神,按照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许多部门、单位对此高度重视,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其具体工作班子,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上报清产核资报表资料。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就全市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情况来看,部门、单位与部门、单位之间还存在不平衡性,还有少数部门、单位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到位,没有达到摸清“家底”的最初目标。为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摸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家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清产核资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产核资的自查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非转经”资产、借款、抵押、担保等事项是否有漏报现象,有没有做到账实相符,要确保资产、负债清查不留“死角”,不打“埋伏”。
二、对于清查出来的漏报资产,要分别情况补充上报。其中,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要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有关数据(包括证号)为准补充清理上报;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要进行实地丈量和测算,认真填写房屋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并对其价值进行估价,不能不填或漏填。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漏报资产,要利用这次自查重新上报的机会,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清查登记,没有价值的也要估价,除特殊原因外,资产数量和价值不能漏报,以便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数据库管理作好准备。
三、凡是有租金收入的部门、单位,必须在“非转经”报表中作详细填报,不得漏报和不报。
四、各镇、各部门、单位必须在8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和调整上报数据工作。如发现有漏报情况的,应及时派员到市财政部门调整其原来数据。
五、认真开展资金核实阶段的工作。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对其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积极提供资料和情况,及时与市财政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金核实工作,力争做到“账实”相符,准确核实部门、单位资产。
各镇、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克服困难,善始善终完成好清产核资工作,做到情况实、家底清,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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