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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农业投入品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7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6-16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农业投入品管理要求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农业投入品管理的通告
溧政发[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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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有效控减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06]55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等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
二、对农户已购买、尚未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由各有关镇政府负责安排相关经营单位与相关农户替换低毒、低残留类农业投入品,并按现行市场价进行现金结算。
三、天目湖水源地区域内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对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市农林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其它区域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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