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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7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2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7-14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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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市政府从2006年起设立“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引导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投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引导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引导为主,示范优先,培育品牌。每年确定1—2个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此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须有利于旅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提升溧阳旅游品牌,有利于扩大旅游产业覆盖面,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
第四条 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1、对旅游规划的支持;
2、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支持;
3、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支持;
4、对旅游节庆活动的支持;
5、对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6、对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镇、部门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每年4月底前,由旅游建设项目所在的镇、项目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资金扶持申请;由分管市长牵头,市发改、旅游、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会审后,确定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及扶持金额。年终由市发改、旅游、财政、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拿出引导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引导资金下拨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项目一经确定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审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项目管理。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会同所在镇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市审计部门对当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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