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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8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3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7-18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的通告
溧政发[200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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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采用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二、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其外机外罩或挡板,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并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排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五、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篷。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篷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立面景观,并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六、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的透明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
七、下列街道和地区为我市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一)主要街道:东大街、西大街、燕山路、燕山中路、南环路、南环中路、南环西路、清溪中路、清溪路、凤凰路、凤凰东路、昆仑北路、昆仑南路、平陵东路、平陵中路、平陵西路、西后街、北大街、和平北路、和平南路、昆仑花园路、图塘路、博爱路、码头街、公园路、朝阳街、新华街、南大街、南大街延伸段、钱家路、钱家路延伸段、建设路、台港路、体育路、育才路、罗湾路、龙亭路、天目路、濑江路、煤建路、燕苑路、文化路、交通路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新、扩、改建的道路。
(二)重点地区:市政府广场、人民电影院周围、湾溪河景观带、中心绿地、丁园绿地、城中河及护城河两侧、城市入城口地带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新、扩、改建的城市开放空间地区。
八、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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