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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8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5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9-07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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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6]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2005年10月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属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我市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及贴息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劳保等部门另行制定。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 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和商贸企业就业,以及在劳务派遣企业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我市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派遣至各行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按本《意见》执行。
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等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我市在2005年底前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已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四)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继续落实我市过去有关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若市财政未作补贴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我市过去有关岗位补贴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后,向镇(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相应险种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终止,而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做好省部属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同我市的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发证单位每年要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持证人员在我市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并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七)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各有关单位应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失地农民名单由所在村委会提出,经所在镇农经站、国土所、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我市失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视同城镇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九)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从财政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改进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强化职业培训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对失业人员免收的有关委托保存档案费等有关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市财政要合理安排好市级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镇(区)、社区劳动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由镇级财政负担。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
(十三)加强镇(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在全市开展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示范社区” 活动。各镇(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今年年内在全市所有行政村明确一名村干部兼任劳动保障协管员,所需工作经费由镇财政解决。
(十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补贴按国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招退工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十八)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十九)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账,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五、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失业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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