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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9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1-24
发布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政发[200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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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区占道
维修 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城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有效解决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突出问题,切实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区范围内对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市区范围内车辆维修、销售、清洗等行业的经营行为,关闭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车辆维修、销售、清洗店(场),杜绝一切违法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现象,科学合理地引导其规范、守法、文明经营。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景观带及入城口地区。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城管、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广电等部门和溧城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分别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中城管行政执法局抽调4名)。
(二)职责分工
交通局:对已发《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先行予以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注销许可证;对未取得《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车辆维修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维修行业的资质审查。
工商局:负责依法撤销、注销不具备经营条件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和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占道(人行道)停车行为。
公安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集中整治工作,保障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局:在统筹考虑城市经营业态分布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城区停车场等规划建设工作,做好集中经营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建设局:负责做好破损道路修复工作;做好集中经营场所的建设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
广电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各阶段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11月25日—11月30日)。将联合通告字幕在电视上持续进行宣传,同时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各经营点,使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范围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11月30日——12月10日)。“专治办”人员分成城东(濑江路——清溪路——平陵中路——平陵东路以东以北片)和城西(除城东片的其他范围)两片,分别对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车辆维修、销售、清洗等行业的经营者、数量、经营情况(指经营场所的面积以及是否占道经营等情况)、相关证照领取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并作分类汇总。
(三)限期改正(12月10日——12月20日)。针对调查登记汇总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违规经营者限期整改,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改正到位。1、符合开业条件,手续齐全,但存在违法占道行为的,由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2、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集中处理(12月20日——12月27日)。
1、对车辆维修(含清洗)行业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理。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具备开业条件且已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照,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不具备开业条件但已办理了有关经营许可证照,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由交通局对照其申请时的原始材料,分别按以下情况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a)属骗取批准的许可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项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b)不具备条件但已取得许可证的,应逐步予以规范和整改,否则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项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c)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注销许可证。(3)对交通局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商局以不具备法定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为由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由交通局、工商局依法取缔。
2、对占道经营机动车行为的处理。 (1)已取得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由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局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取缔。(3)相对人难以确认的,由公安局依法将占道停放的机动车拖离,待后处理。
(五)组织复查(12月28日——12月31)。集中处理结束后,“专治办”要组织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已经取得的成果,一旦发现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再有发生,立即组织严肃查处。
四、长效管理。
(一)源头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应严格对照许可条件予以审核,严格把好源头关;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对申请从事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联合审批,即由工商、城管、规划、公安、交通、三产等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查勘,确定审批意见。
(二)日常管理工作。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要全力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超出门店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日常管理和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取证工作的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属职能部门本底资料的应预先搜集整理,并做到一案一档。
(二)执法文书的使用。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规范使用相关执法文书。
(三)证照年检的把关。在本年度末进行证照年检时,要严格按照联合审批的要求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年检。
(四)其它行为的处理。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在整治活动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部门之间的配合。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发挥齐抓共管的优越性,使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六)考核工作的加强。为确保整治目标任务的实现,市政府将定期对整治工作的进度进行督查。对在整治过程中,工作领导有力、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城区占道维修、销售、清洗车辆等违法行为专项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城区道路两侧车辆维修、销售、清洗行业情况调查
登记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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