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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1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22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2-29
发布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溧政发[2006]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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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现代农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认识
发展现代农业就是发展高效、外向、休闲、生态农业。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是新时期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通过大力推进现代农业项目建设,产生了“三资”向农业集聚和优质要素加速整合的互动效应。一批业主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推进了农业园区建设,同时,在农业园区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加工、保鲜等项目,也有一批业主利用农业园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高科技、高效益农产品等优势资源与旅游相结合,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为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项目建设中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开发业主往往只注重自身利益,忽视整体利益,造成一些农业项目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冲突,与规划布局不相衔接,未经充分论证或申报审批就草率上马。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现代农业项目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各类农业投资效益,确保现代农业项目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农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与规划布局相衔接的要求,强化政府指导,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实行现代农业项目科学开发、立体开发、集约开发。
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本意见,全市现代农业项目依法设立,行为规范,科学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进一步促进全市现代农业项目开发有序快速发展。
三、明确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的准入范围及相关要求
结合全市城乡规划、生态保护、土地利用、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等规划,今后现代农业项目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准入范围及要求。
(一)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饮用水水库设计水位以上迎水面300米或水面至
山脊
、25度以上的山坡和滩地区域内进行农业开发、农产品加工和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建设;禁止在燕山、西郊风景区规划范围、城市规划控制区、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控制区域内从事现代农业项目开发。
(二)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地范围(不含禁止开发区域)的现代农业项目开发。这些区域的农产品要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并要达到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农产品加工和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Ι级标准,并排出饮用水水源地外或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管网。严格控制在林分合理生长良好的丘陵山区进行农业开发。
(三)鼓励开发区域。在市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开发以外的区域,按全市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规划和高效农业的要求,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的生产。
四、加强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的申报审批相关规定
(一)纯农业开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市成立以市农林局为主体、市发改、水利、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业项目审批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对纯农业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等业务。具体由相关业主向所在镇政府申报(业主需向镇政府提供农业项目申请、农业开发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土地流转合同证明书等),镇政府负责初审,并报市农业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核论证和批准,然后方能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农业企业注册登记等。
(二)农产品加工、保鲜项目、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申报审批相关规定
新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和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申报审批手续按现行工业等项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办理。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建设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五、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加强农业生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整体建设,注重做好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有害微生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证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二)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全市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抓紧制订农业地方标准,加快形成贯穿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步伐,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单位、经济合作组织等开展GAP、HACCP、ISO9000、ISO14000等标准体系的认证,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与国际接轨。对农业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市农林、质监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对不按农业标准化组织生产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制约性措施。
(三)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业生产区内农民应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明确用地政策
全市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待规划调整符合后才能报批。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相关镇根据今后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发展的方向,在规划调整时予以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要坚持供地可能与实际用地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给总量:1、纯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保鲜项目的生产管理用地,按实际需要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农业开发面积300亩以上或农业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园区中,发展的休闲观光(餐饮、住宿、游客参与性项目设施等)农业项目,原则上按开发总面积的2%控制供地,供地须采用挂牌出让方式,特种养殖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指标;3、禁止性项目不予供地;4、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及临时设施等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不得搞固定建筑。新办项目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根据用地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同时发放临时土地使用证,时限为2年。待项目按规划实施到位后,经验收合格,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1、发包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流转农户承包地,必须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农业项目用地不论由哪级组织发包,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未经农户同意,发包方和任何组织不得代表农民与受让方或承租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民承包地流转必须按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规定,由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对已发生的尚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补签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对已发生的尚未到期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若有一方提出要求更换省统一合同文本的,可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更换。
(三)强化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新办(含补办手续的)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保鲜、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审批环节中的市留规费部分一律免缴,并尽可能少收或不收成本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没有按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农业专项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七、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在建、已建现代农业项目遗留问题的完善和处置。市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镇政府对在建、已建现代农业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合理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进行完善。市国土部门要适时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按有关规定和实际可能补办相关手续;市农林、质监等部门要按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加强对水源地范围内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壤、农产品质量的监测、管理;市环保部门要对天目湖等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超标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实行严格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对天目湖设计水位以上300米或水面至
山脊
区域内的项目,污水不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Ι级标准,且尾水不能排出库体的,或生活污水不能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管网的,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整顿到位。其它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范围内的环保整改工作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对逾期整改未到位的,由市环保、国土、建设、公安、农林、卫生、工商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从严查处,直至取缔。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日常管理。市农林、发改、工商、质监、环保、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对照自身职能,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项目优质、环保达标、生态良好、质量上乘。
八、加强对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林、规划、发改、环保、国土、工商、质监、建设、卫生、旅游、经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加强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现代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各镇要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见附表1),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1、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分解表;
2、溧阳市农业开发项目审批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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