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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庭院农家乐环境保护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21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2-29
发布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庭院农家乐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庭院农家乐环境保护的意见
溧政发[2006]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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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特别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业主将农户庭院内的各种优势资源与旅游相结合,发展庭院农家乐旅游,一定程度上对丰富天目湖旅游内涵和增加当地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些庭院农家乐旅游仍不够规范,尤其是有些庭院农家乐项目选址不合理,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及其水质,促进庭院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规范的准入制度
1、市旅游局要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结合全市城乡规划、生态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则,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乡村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布局要明确天目湖等饮用水水库设计水位以上500米或水面至山瘠区域内,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新批庭院农家乐旅游开发项目,其它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内新批庭院农家乐旅游开发项目应从严控制。
2、新办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向所在地镇政府申报,镇政府负责初审,并报市发改、规划、环保、建设、卫生、公安、旅游等部门审核,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实施严格的环保措施
1、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范围内(不含不得新批庭院农家乐旅游开发项目的区域)的新建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排放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Ⅰ级标准或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管网(位于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必须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其它区域的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Ⅰ级标准。
2、对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范围内已建、在建的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市环保局应会同相关镇政府进行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1)天目湖设计水位以上500米或水面到山瘠区域内的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污水不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Ⅰ级标准,且尾水不能排出库体的,或生活污水不能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管网的,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建立农户生态式户厕或SMD生态厕所予以处理,整改到位。
(2)全市其它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庭院农家乐旅游开发项目,必须按新办项目的排污标准要求,在200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3)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内庭院农家乐旅游项目环保问题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卫生、公安、建设、旅游、税务等部门参加,实行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三、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1、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旅游、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农林、卫生、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庭院农家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庭院农家乐旅游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庭院农家乐旅游所在镇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相关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庭院农家乐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2、责任分解。相关镇政府是庭院农家乐环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庭院农家乐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和查处环保问题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督查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行业管理,对环保达标的予以星级评定,并给予适当奖励。其它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涉及问题的督促检查和整改,加大联合依法查处的工作力度。
3、应急处置。庭院农家乐旅游经营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等问题,经营户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市执纪执法部门将追究相关镇、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除农业园区外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的其它形式的农家乐旅游项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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