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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做好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51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6]19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6-11-20 发布日期:2008-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做好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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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方案》(溧委发[2006]55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确保有效控减天目湖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要求
  沙河、大溪水库汛限水位以上300米范围或水面至山瘠的土地,由天目湖、新昌、周城、南渡等镇依法租赁,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实施封山育林和退耕种草,并在与水库相连的沟河内全部栽植有益的水生植物。此工作必须自本意见下达之日起全面启动,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措施
  (一)土地租赁
  天目湖水源地实行退耕还草(还林)用地由所在镇依法租赁,并负责实施。相关镇对租赁使用的土地坚持“三个不变”,即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收益权不变,由各相关镇与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经营协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至2028年,其它各类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个别无口粮田的农户,可以采取土地互换等办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实行退耕还草(还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间伐的收益,归各镇所有,专项用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对两大水库汛限水位以上300米范围或水面至山瘠的土地,已经由土地所有者发包,发展林、茶、果、桑等林果的,原则上保持原合同不变,但承包经营者必须实行封山育林或严格按照有机农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并由市质监、农林部门定期组织严格检验,切实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实行封山育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间伐的收益仍归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
  (二)补偿政策
  对租赁使用的土地,由市农林局严格划定红线,采取分年支付租赁费。农户承包的责任田按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租赁,旱地按每年每亩200元租赁,坡岗荒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租赁。实施退渔还湖还田逐年补贴的,不重复补贴,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资金管理
  退耕还草(还林)土地租赁资金由相关镇负责支付。年末市、镇按6:4承担,即市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60%,相关镇财政承担40%。市财政按照临湖面退耕还草(还林)建成规模,根据市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验收结果,按年度与各相关镇进行结算。
  三、组织领导
  天目湖水源地退耕还草(还林)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镇,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在市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农工办指导土地租赁工作;市农林局具体出台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退耕还草(还林)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确保退耕还草(还林)建设使用资金;天目湖、新昌、周城、南渡等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退耕还草(还林)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机制,推行项目管理,市场化运作。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主动配合、支持天目湖退耕还草(还林)工程建设。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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