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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批转市总工会等部门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21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2-28
发布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关于批转市总工会等部门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溧政发[200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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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农工办、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劳保局、卫生局、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我市劳模退休后劳模荣誉津贴的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80元;常州市、省厅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月40元提高到每月6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二、关于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身份的确认
凡建国以来历届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均可享受荣誉津贴。具体范围是:
1、全国劳动模范指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工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工交基建财贸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先进个人代表,1977年全国科技大会以及1979年、1989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及以后各年度全国劳模大会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
2、省劳动模范是指1950年南京市劳模代表会议、苏南工业劳模代表会、1951年苏北首届工业劳模代表会、1956年省中(初)等学校优秀教师代表会议、1956年省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省工交基建财贸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60年省文教群英会、1964年省工交建财先代会、1965年省工交建财五好代表会议、1977年省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省财贸双学会和省卫生工作先代会、1979年省基本建设学大庆会议和劳动英雄命名大会、1980年、1982年、1985年、1988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及以后各年度省先代会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1980年、1983年农业部表彰的劳动模范。
3、部级劳动模范是指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并经国家人事部同意,综合性表彰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中包括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常州市劳模是指建国以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常州市劳动模范称号者以及1951年、1974年、1975年市先代会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5、省厅级劳模指1989年以前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1989年以后省政府各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如省××厅劳动模范、省立功者、省五一劳动奖章等。
6、上述对象均不包括其他单项性的受奖人员。
三、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办法
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可采取以下方法: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劳模(含下岗、内退、协保等性质的劳模)由所在单位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应等级的荣誉津贴,待劳模退休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责发放。原已办理过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其提高津贴的差额部分,可以补办交费手续。
2、已退休的劳模:
①已办理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发放,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全。
②未办理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按标准发放。
3、破产、关闭、停产或经营困难等企事业单位劳模的荣誉津贴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4、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劳模荣誉津贴经费由各镇负责解决。
5、在职劳模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其荣誉津贴经费渠道以本文件发放之日为标准,由现工作单位解决。
6、在职劳模办理保险、退休劳模领取荣誉津贴,需出具获得荣誉时所工作单位未办理保险的证明,并经市总工会、农工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审核。
四、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企业劳动模范原则上不下岗,因所在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合适岗位。
五、关于改善有关待遇问题
为各级劳模因病就医提供方便和优惠;市内各公园、图书馆、纪念馆(所)免费向劳模开放。
六、关于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的问题
1、建立学习宣传制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模的先进思想和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
2、建立台账制度。建立各级劳模电子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建立调研和帮扶制度。开展与生活困难劳模结对帮扶活动,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4、建立劳模活动制度。以劳模联谊会为载体,每年分系统组织劳模学习交流活动1-2次。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颁布的新文件精神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监督实施和解释,并自2006年12月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市总工会 市委农工办 市经贸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保局 市卫生局 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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