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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52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9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1-24
发布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溧政发[2006]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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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明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一)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当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3、涉及行政赔偿且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4、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5、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除上述五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
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在首次开庭前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司法文书复印件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六)凡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分析情况、整改措施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各镇、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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