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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59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5]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5-04-21 发布日期: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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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属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平均工资数(按统计行政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中介服务机构、团体单位的保障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凡由市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代征;条线管理单位由市残联负责征收。
  (二)保障金的征收
  市地税部门按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中介服务机构、团体单位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市财政部门对未纳入市地税部门代征并由市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不与市财政部门发生经济关系的条线管理单位,由市残联负责收缴。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间到代征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保障金征收额的确定
  各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并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核准本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1)劳动情况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招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表;(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等资料。与有关单位核实后计算各单位本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并及时将应缴金额提供给征收部门。对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联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四)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保障金的减免和缓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和缓征。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缓交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持年度财务报表和书面申请到市残联,经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给予缓征或减免。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溧政发[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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