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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5]7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5-04-04
发布日期:
2008-04-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意见
溧政发[20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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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消防工作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省农村消防工作正式迈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连续多年保持了全市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但农村消防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主要是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量不足,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缺乏,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亟待提高。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进《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解决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镇(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领导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到有关岗位和人员,使《办法》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各镇(区)安委会要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和安监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治保和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网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农村消防工作的层层落实。
各镇(区)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活动和镇(区)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考评内容,制定和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农村消防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保证农村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共同发展。通过努力,尽快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各镇(区)要按照《办法》规定,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讯、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及项目建设规划。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建制镇在本年度内必须编制完成并向上报批,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建制镇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将规划的建设和实施与集镇、乡村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房屋改造必须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火灾荷载较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
要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各镇(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和管理。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目前,我市各镇(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几乎为空白,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用水需要。各镇(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照国家标准增补市政消火栓,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同时,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农村扑救火灾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新形势下解决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增强农村防御火灾能力的迫切需要。各镇(区)要根据本镇(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加快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进一步完善农村灭火救援体系。
要积极建立健全地方专职消防队。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镇(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的镇(区),集镇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镇(区),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专职消防队,建队经费投入和组建工作由镇(区)负责,保护区域内的重要企业承担部分经费。其他有条件的镇(区),也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要重视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凡《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消防队伍。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相对集中的地区,可由相邻企业按比例出资,联合组建实力较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区,可协调辖区内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要巩固和发展治安联防消防队,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各镇(区)要把治安联防消防队执勤训练、装备维修、器材消耗、人员补助等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镇(区)联防消防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各派出所要加强管理教育和执勤训练,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大力发展义务、志愿消防组织。要充分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互帮互助性质的义务消防队,适当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宣传消防知识,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实现群防群治、自防自救。
四、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建筑等重点行业的消防监管,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此外,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农村孤寡老人、伤残病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监护工作。
要规范农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从源头上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各镇(区)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有关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依法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特别是新建厂房、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公共娱乐场所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和营业执照,对已建好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用途,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公安消防机构和各派出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以《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针对性强、贴近农村实际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各镇(区)要充分发挥广播、报栏等宣传阵地的作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设立宣传广告牌等途径,对广大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操作技能。此外,要广泛动员、积极鼓励村民参加家庭火灾保险,提高农户对遭受火灾损失的承受能力。文化、司法、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纳入“三下乡”、农村普法教育和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大力营造消防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六、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经费投入,加快农村消防工作建设进程
各镇(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将农村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要理顺消防经费主渠道,健全完善镇(区)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村消防规划建设和实施、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和维护、消防队伍建设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的需要,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农村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积极探索农村消防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关企业与社会各界资助消防事业的发展。
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农村消防工作任重而道远。各镇(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重要性,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增强农村防御抗御火灾的能力,保护农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开创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新局面,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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