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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5]16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5-11-13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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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杜绝和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范围扩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及电子鞭炮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东至昆仑北路、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西至团结路、平陵西路、清溪路,北至凤凰路、金梧路、邮电路所形成的区域内,以及该区域周边的昆仑东苑、东升新村、东方花园、东华园小区和曙光花园,除市政府组织重大庆典活动经批准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农历除夕至元宵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单位和个人(含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消除遗留火种和清扫场地。
第四条 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院、学校;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本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负责看护。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安监、广电、教育等相关部门和溧城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市城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对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市容环境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警、火灾、爆炸、伤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由市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对积极向市城管、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凡对制止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拒绝、阻碍市城管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溧政发[2002]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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