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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5]11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5-06-27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溧政发[200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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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常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常政发[2003]278号)精神,现就我市逐步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5年7月20日起,本市东至东环路,南至天目湖工业园区,西至陶家转盘,北至昆仑转盘沿S239线的区域范围内,新开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上述区域范围外的各镇(区)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应参照市区的要求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的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混凝土,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定价,公平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周边城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在符合质量和运输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可向本市提供预拌混凝 土,参与市场竞争。
五、市建设局应按季度制定预拌混凝土的信息指导价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
六、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连续供应,满足施工需要,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可进入禁行路段或高峰期禁行路段通行。
七、违反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而造成一定成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市建设局应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八、本通告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519-7222469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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