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4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5]17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5-12-20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管理的通知
溧政发[2005]175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市属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剥离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属国有(集体)资产,是企业职工风险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对原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改制企业必须充分认识管好用好职工安置费对于维护职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溧委发[2000]49号、溧委发[2000]85号及溧政发[2003]11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移作他用,使用必须报批,应上缴资金必须及时上交,同时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审计。
二、明确责任。市属工业及原商业、物资、茧丝绸、乡镇工业管理局改制企业的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局(市属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其余市属改制企业的责任部门为其原主管部门。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和监督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使用,年度审计结算,及时收回应收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按时上报。
三、完善抵押手续。按照溧委发[2000]49号文件规定,剥离的职工安置费,改制企业必须用有效资产抵押。各责任部门要组织认真自查自补。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要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至今仍未办理抵押手续的,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由责任部门与改制企业补办完抵押手续。补办抵押手续的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
改制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有效(未被抵押、保全,不存在法律纠纷)、且容易变现的土地、厂房或受让人的个人财产。改制企业资产未被债权人抵押,可用企业资产抵押;企业资产不足以抵押的,可用受让人个人财产抵押。抵押资产价值不得低于抵押标的。资产抵押必须由责任部门与改制企业签订明确有效的协议。被抵押的资产必须到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改制企业对被抵押资产不得用于再抵押和担保,也不得擅自转让。职工安置费在最终处理结束前不得解除抵押,但随着改制前职工人数的逐步减少,可适时调整被抵押财产。
四、对于逾期未办理抵押手续的,由责任部门视企业资金状况,从2006年7月起,按审核确认后的同年6月底余额,分三年收回,每年三分之一,并不再享受留成优惠。收回有困难的,责任部门可通过开户银行从企业帐户中划转。在资金未完全收回之前,企业处置资产,包括转让、抵押、担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征得责任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这类改制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由企业提出申请,责任部门负责审批并用收回的职工安置费发放经济补偿金。
五、责任部门必须在年度末组织对下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使用情况严格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结算,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资金。责任部门收回的职工安置费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系统内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理。审计及资金结算情况于次年元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
六、市财政局要在近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剥离、使用、上交、结余等情况进行系统核查。以后每年初要对各责任部门上报的上年度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情况汇总及时上报市政府。对不能及时上报情况的部门,要予以督促。
七、按照溧委发[2000]4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剥离的退休人员医药费(已进入医保的除外)及长病假人员、病伤残人员、定补人员、遗属补助等费用,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一次性补助,由企业包干使用,节约归企业,超支由企业承担,政府及责任部门不再承担经济责任。
八、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安置费的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